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家政服务公司被判退还服务费余款2460元,并按已收取服务费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2300元。此案颇具意义,是“三个一”家政新时代的典型案例。为减轻育婴压力,钟女士向宣称“从源头杜绝无证月嫂”的某家政服务公司订购了月嫂服务套餐,并支付了4100元的服务费用,约定合同签订时付剩余费用。后该家政服务公司向钟女士发送林某的基本信息,其中注明林某持有月嫂证及健康证等。但在林某上门服务期间,钟女士却发现其有大量不专业行为,于是要求公司更换月嫂。在沟通过程中,钟女士了解到林某其实尚未取得月嫂证。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在提供6天家政服务后离开,钟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交的服务费及利息,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理应知悉其工作人员需具有相应的上岗证,对钟女士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因林某确实已提供了家政服务,钟女士应给付一定的服务费。家政服务公司应在钟女士已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该笔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钟女士并支付相应利息。“三个一”家政新时代到来,现在上海、广东、浙江已经立法并实施,其他省份正在立法过程中。各地根据中央政策要求都在迅速推进立法工作。截止本文发布,最新实施的《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中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多达六条,其中经济罚则五条。比如: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指派或者居间介绍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类别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隐瞒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知晓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